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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市民政局2022-12-28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周某甲在室外产下周某乙后,将周某乙裸身遗弃于路边并离开现场。2019年6月,周某甲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乙由XX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照料。2020年7月,XX市XX区妇女联合会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周某甲为周某乙监护人的资格;2.指定XX市XX区民政局为周某乙的监护人。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周某甲遗弃亲生儿子,且在寒冷午夜将刚出生的婴儿裸身丢弃于路边,导致婴儿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因周某甲父母双亡,周某甲也不清楚周某乙的生父情况,目前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周某乙的监护人,且XX市XX区民政局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将周某乙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故判决:一、撤销周某甲为周某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XX市XX区民政局为周某乙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1、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妇女联合会是否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现行《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周某甲行为已严重侵害周某乙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妇联具备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之诉。

          3、民政局是否具备担任监护人合法资格?

          现行《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3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本案经调查,周某乙的生父不详,周某甲的父母、弟弟均已亡故,且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事实情况,民政部门具有担任周某乙监护人的合法资格。

          【典型意义】

          本案周某乙母亲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周某乙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且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无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为使周某乙获得有效监护,妇联、民政局、福利院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加强联动协作,为因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等问题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保护,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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